VOCs监测内容、指标、频次
(一)监测内容
首先,应综合考虑国家、地方生态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监测内容。
排污单位VOCs监测内容,应包括:(1)有组织排放监测;(2)无组织排放监测(如有要求);(3)治理设施VOCs去除效率监测(如有要求);(4)周边环境质量及敏感点的影响监测(如有要求)等。
国家、地方生态环境管理的有关要求,主要包括:
(1)排污单位的环评及批复。
(2)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应既包括国标,也包括地标;优先考虑行业排放(控制)标准,地方也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考虑其他有关管理规定;控制的要素、指标不重合的,合并执行;控制的指标重复的,限值从严执行。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总则、分行业的技术规范。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总则、分行业的技术指南。
(5)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包括国家的、地方的)。
(6)攻坚行动方案(包括国家的、地方的)等。
(二)监测指标
根据第(一)部分确定的监测内容,明确各个要素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方式、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
(三)监测频次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频次应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点位、指标及频次要求,确定各指标的监测方式和频次。
无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也无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的频次要求。
2. 监督帮扶抽查监测的频次
使用手持式PID、手持式FID等监测仪器,进行排污单位生产排放的快速筛查监测时,仪器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即时采样,以此监测结果作为监测频次。
使用国家或地方的监测标准方法进行监督监测或执法监测时,应根据排放标准的要求进行即时采样,或按监测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的小时均值排放浓度监测(一小时内等时间监测采集3~4个样品获得污染物浓度的小时均值,或一小时内连续采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