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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整机制造VOCs废气处理解决方案

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生产工艺与VOCs排放环节示意见图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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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1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生产工艺与VOCs排放环节示意图

1. 源头削减

(1)含VOCs原辅材料

·在2020年12月1日起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中VOCs含量的限值应符合表1-9的要求。

表1-9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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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个工序内,同时使用的涂料、清洗剂、胶粘剂中VOCs含量均符合表1-10要求时,排放浓度稳定达标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执行末端治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的要求。

表1-10工程机械整机制造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VOCs含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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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喷涂工艺

·除大型起重机局部修补等大型工件特殊作业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

·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

·宜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或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减少使用手动空气喷涂技术。

·宜采用免中涂等紧凑型或免本色面漆等涂装工艺。

2. 过程控制

(1)储存

·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密封胶等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

(2)转移和输送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 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

(3)调配

·涂料、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宜设置专门的密闭调配间。

·宜采用自动调漆系统。

(4)喷涂

·底漆、面漆等喷涂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新建线宜建设干式喷漆房,采用自动化涂装设备;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间和刮渣间应密闭,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涂装车间应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设计送排风速率,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

·宜实施工料定额管理。

(5)流平

·流平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故意稀释排放。

(6)干燥

·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烘干废气不宜与喷涂、流平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7)清洗

·清洗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宜设置喷枪等设备专门的密闭清洗间。

·宜设置自动清洗供漆管路系统。

(8)补漆

·补漆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回收

·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应将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配间或储存间。

·宜设置废溶剂密闭回收系统。

(10)非正常工况

·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3. 末端治理

(1)喷涂、晾(风)干

·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文丘里/水旋/水幕湿法漆雾捕集+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新建线宜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系统。

·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的废气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

(2)烘干

·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3)调配、流平

·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调配、流平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

(4)线下清洗、补漆

·线下清洗、补漆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置。

(5)非正常工况

·应记录污染防治设施非正常情况信息。

4. 排放限值

·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有更严格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5. 监测监控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HJ 1086—2020)等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6. 台账记录

(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产品产量信息:主要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有设计数模面积或涂装面积的)等。连续性生产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按照周期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原辅材料信息:涂料、固化剂、稀释剂、清洗剂、胶粘剂、密封胶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检测报告,使用量,采购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

(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具体内容参见第3部分中的“三、治理设施台账记录”。

·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 天。

·非正常工况:设施名称及编号、起止时间、VOCs排放浓度、非正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信息,记录频次为1次/非正常情况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