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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VOCs废气处理解决方案

本部分不适用于粉末涂料、合成树脂、建筑乳胶涂料制造生产过程。

1. 源头削减

· 鼓励企业生产水性、辐射固化、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等低VOCs含量涂料。

· 鼓励企业生产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油墨。

· 鼓励企业生产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VOCs含量胶粘剂。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生产工艺与污染物排放环节示意见图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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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16 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制造业生产工艺生与污染排放环节示意图

2. 过程控制

(1)储存

· 有机溶剂、清洗剂等含VOCs原辅材料在非即用状态时应加盖密封,并存放于安全、合规场所。企业确保贮存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的容器材质结实、耐用,无破损、无泄漏,封闭良好。除水性涂料、油墨原辅料可选择塑料材质容器外,如无特殊需求宜选择铁质的容器。

· 废涂料、废油墨、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应分类放置于贴有标识的容器内,密封,存放于安全、合规场所。

(2)转移和输送

·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VOCs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3)储罐

· 宜采用内浮顶罐进行溶剂贮存。内浮顶罐的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的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若使用固定顶罐则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

(4)投料

· 企业应优先使用桶泵等密闭方式投料。人工投料时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将废气输送至末端处理系统。重点地区采用高位槽(罐)进料时置换的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5)研磨

· 企业宜推广使用密闭式卧式研磨机,使用篮式研磨机、三辊式研磨机时宜在密闭空间生产,将废气收集至污染物控制设施。

(6)移动缸

· 鼓励企业用固定缸替代移动缸。

· 移动缸操作时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将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移动缸存放物料时应加盖密闭。

· 移动缸搅拌时宜有微负压或在有微负压的密闭空间进行生产,将废气收集至污染物控制设施。

(7)产品包装

· 包装环节宜推广自动或半自动包装技术,替代手动包装。包装环节产生的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8)清洗

· 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吹扫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重点地区的清洗环节应满足移动缸及设备零件清洗吹扫时,应采用密闭系统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固定反应釜体清洗吹扫时宜开启密闭收集系统。

(9)真空系统

· 真空系统应采用干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使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气)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0)实验室

· 重点地区实验室若使用含VOCs的化学品或VOCs物料进行实验,应使用通风橱(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一般地区可参照重点地区要求。

(11)设备组件

·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的企业,需建立企业密封点档案和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

·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 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6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12个月检测一次。

· 企业宜建立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信息平台。(12)废水和循环水系统

· 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采用沟渠输送的,若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大200μmol/mol(重点地区大于100μmol/mol),应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大于200μmol/mol(重点地区大于100μmol/mol)的应采用浮动顶盖,或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3)非正常工况

· 制定开停工、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 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事故工况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3. 末端治理

· 对于生产卷钢、船舶、机械、汽车、家具、包装印刷、电子等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宜使用除尘+旋转式吸附(沸石分子筛)+RTO、除尘+固定床吸附(活性炭)+CO等治理技术。中大型连续性生产企业宜采用RTO燃烧技术。

· 对于生产水性家具漆、水性汽车漆等水性工业涂料企业,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对于生产水性家具漆、水性汽车漆等水性工业涂料,同时也生产溶剂型涂料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吸附+燃烧处理技术。

· 对于生产溶剂型凹版油墨、溶剂型柔版油墨等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宜使用除尘技术+旋转式吸附技术(分子筛)+RTO 技术等。对于中大型连续性生产企业适合采用RTO燃烧技术。

· 对于生产胶印印刷油墨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

· 对于仅生产水性油墨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对于生产水性油墨、同时也生产溶剂型油墨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吸附+燃烧技术。

· 对于生产溶剂型胶粘剂的企业,宜使用除尘+ 吸附+燃烧等技术。

· 对于生产水基型、本体型胶粘剂的企业,宜使用除尘+固定床吸附技术(活性炭)技术。

4. 排放限值

· 满足《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有更严格地方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5. 监测监控

·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 1116—2020)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6. 台账记录

环境管理台账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1)原辅材料台账

· 含VOCs原辅料(树脂、颜料、填料、助剂、溶剂、连接料等):记录名称、用量、主要成分含量、含水率,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2)生产台账

·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配料、投料、反应、混合、研磨、过滤、分散、包装、清洗等工艺环节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 生产能力、运行时间、运行负荷。

· 记录统计时段内主要产品产量。

(3)泄漏检测与修复

· 生产装置名称、密封点类型、密封点编号或位置、检测时间、检测初值、背景值、净检测值、介质、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记录表。

· 是否修复、是否延迟修复、修复时间、修复手段、修复后检测初值、修复后背景值、修复后净检测值、介质、修复后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修复记录表。

(4)储罐

· 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浮盘密封设施状态、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年周转量等以及储罐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储罐废气治理台账。

(5)装载

· 装载物料名称、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和装载形式、实际装载量等以及装载废气治理台账。

(6)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 废水量、废水集输方式(密闭管道、沟渠)、废水处理设施密闭情况、敞开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等。

(7)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 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具体参考第3部分中的“三、治理设施台账记录”要求。

(8)非正常工况

· 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处理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 对于计划内检修和非计划启停,应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异常原因、应对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