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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化工行业VOCs废气处理解决方案

现代煤化工行业生产工艺与VOCs排放环节示意、现代煤化工行业生产装置与VOCs排放环节示意见图1-7、图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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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7 现代煤化工行业生产工艺与VOCs 排放环节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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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8 现代煤化工行业生产装置与VOCs 排放环节示意图

1. 源头削减

(1)原料性质稳定性

· 原料煤性质定期检测,宜设置配煤环节,保证原料煤性质稳定。

(2)生产工艺

· 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装置。

(3)装置

· 采样口应采用密闭采样或等效设施。

· 实施企业内污染严重、服役时间长的生产装置和管道系统升级改造。

· 宜选用无泄漏或泄漏量小的机泵和管阀件等设备。

(4)输送

· 液体产品优选采用管道输送,减少罐车、火车装卸作业。

· 相近储罐之间收发挥发性有机液体,可采用气相平衡技术。

· 含溶解性油气、硫化氢的物料,在长距离、高压输送进入常压罐前,宜经过脱气罐回收释放气,避免闪蒸损失。

(5)脱水脱气

· 采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

(6)防腐防水涂装

· 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

(7)污水集输、储存与处理

· 含油污水应密闭输送,安装水封等控制措施。

· 尽可能减少集水井、隔油池数量,将污水沟渠管道化。

· 集水井或无移动部件隔油池可安装浮动顶盖或固定顶盖。

(8)循环水凉水塔

· 宜采用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

2. 过程控制

(1)开展设备与管阀件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 企业应识别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和管线组件的密封点,建立企业密封点档案和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

· 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 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每6个月检测一次。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每12个月检测一次。除列入延迟修复的密封点外,泄漏点应在15天内完成修复。

(2)储罐

· 依据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选择适宜的储罐罐型。

· 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漏洞、缝隙或破损。

· 固定顶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应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 浮顶罐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支柱、导向装置等附件穿过浮盘时,应采取密封措施。应定期检查边缘呼吸阀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 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

· 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 加强人孔、清扫孔、量油孔、浮盘支腿、边缘密封、泡沫发生器等部件的密封性管理,强化储罐罐体及废气收集管线的动静密封点检测与修复。

· 宜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

· 宜采取平衡控制进出罐流量、减少罐内气相空间等措施。

· 常见储存物质及罐型参照石化行业执行。

(3)装卸

· 严禁喷溅式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或液下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油口距离罐底高度应小于200毫米。

· 应密闭装油并将油气收集、输送至回收处理装置。

· 宜采用快速干式接头。

(4)污水处理

· 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采用沟渠输送,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l/mol(重点地区≥100μmol/mol)时,加盖密闭,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大于200μmol/mol(重点地区大于100μmol/mol)的应采用浮动顶盖,或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顶盖应具有防腐性能,密闭盖板应接近液面,负压收集。

· 优化气浮池运行,严格控制气浮池出水中的浮油含量。

(5)循环水凉水塔

· 对开式循环水系统,每六个月至少开展一次循环水塔和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总有机碳(TOC)或可吹扫有机碳(POC)监测工作,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的,要溯源泄漏点并及时修复。

(6)火炬

· 在任何时候,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物质进入火炬都应能点燃并充分燃烧。

· 禁止熄灭火炬系统长明灯。

· 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7)非正常工况

· 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 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应加强含VOCs物料回收工作,产生的VOCs废气要加大收集处理力度。

· 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应收集至中间储罐等装置。

· 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 事故工况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8)工艺无组织

· 采用固定床常压间接煤气化工艺的,造气废水沉淀池等密闭收集处理,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或其他设施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

3. 末端治理

(1)储罐

· 真实蒸气压≥27.6 kPa但<76.6 kPa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收集

处理。

· 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A类回收组合技术以及与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催化燃烧等B类破坏技术的组合技术,如A+A,A+A+A,A+B,A+A+B 等。

(2)装卸

· 可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A类回收组合技术以及与蓄热式燃烧、蓄热式催化燃烧催化燃烧等B类破坏技术的组合技术,如A+A,A+A+A,A+B,A+A+B等。

· 甲醇、乙二醇等易溶于水的化学品装载作业排气,宜采用水吸收或吸收+氧化燃烧处理。

(3)废水液面

· 隔油池、气浮池等高浓度废气宜采用催化燃烧、焚烧等处理技术。不应采用低温等离子、UV光解等单一低效处理技术。

· 曝气池等低浓度废气可采用生物法吸附、焚烧等处理技术。

(4)工艺有组织

·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脱氯后可采用焚烧、催化燃烧等处理技术。

· 固定床常压气化工艺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可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 低温甲醇洗二氧化碳放空尾气可采用水洗或热氧化(碎煤加压气化)处理技术。

· 用低温甲醇洗来的高浓度二氧化碳废气作为载气输送煤粉的干煤粉气流床气化装置的粉煤仓过滤器尾气可采用水洗的处理技术去除尾气中的甲醇。

· 乙二醇合成装置亚硝酸甲酯回收塔尾气可采用吸收法处理技术。

· 乙二醇合成装置尾气可采用吸收热氧化等处理技术。

· 煤间接液化油品合成装置尾气可采用热氧化处理技术。

· 酸性水汽提装置含硫污水储罐尾气收集后可采用吸附吸收或进克劳斯尾气焚烧炉处理的技术。

· 煤直接液化油渣成型装置尾气可采用吸收处理技术。

(5)非正常工况

· 开停工过程中应优化停工退料工序,合理使用各类资源、能源,减少各类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 生产装置吹扫过程应优先采用密闭吹扫工艺,以最大程度回收物料,减少排放;选用适宜的清洗剂和吹扫介质,扫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可采用冷凝吸附吸收催化燃烧等处理技术。

· 在难以建立密闭蒸罐、清洗、吹扫产物密闭排放管网的情况下,采用移动式设备处理检修过程排放废气

· 生产设备在非正常工况下通过安全阀排出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4. 排放限值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排放的含VOCs废气和厂界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待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发布后执行相应规定,国家、地方管理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中对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有明确要求的,从严确定要求。

5. 监测监控

·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 1101—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规定的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现代煤化工企业,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 鼓励重点区域对无组织排放突出的企业,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 鼓励企业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和红外气体成像仪(OGI),及时了解掌握排污状况。

·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通过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等,自动连续记录环保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

· 现代煤化工企业VOCs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及频次要求见表1-3、表1-4。监测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年。

表1-3 现代煤化工行业VOCs有组织排放监测指标及频次要求

表1-4 现代煤化工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及频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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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台账记录

环境管理台账一般按日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记录应保存3年以上。

(1)生产信息

· 生产装置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设施参数、原料名称、产品名称、加工/生产能力、年运行时间、运行负荷以及原料、辅料、燃料使用量及产品产量等。

(2)泄漏检测与修复

· 生产装置名称、密封点类型、密封点编号或位置、检测时间、检测初值、背景值、净检测值、介质、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记录表。

· 是否修复、是否延迟修复、修复时间、修复手段、修复后检测初值、修复后背景值、修复后净检测值、介质、修复后检测人等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修复记录表。

(3)储罐

· 罐型、公称容积、内径、罐体高度、浮盘密封设施状态、储存物料名称、物料储存温度和年周转量等以及储罐维护、保养、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储罐废气治理台账。

(4)装载

· 装载物料名称、设计年装载量、装载温度和装载形式(火车/汽车/轮船/驳船)、实际装载量等以及装载废气治理台账。

(5)火炬

· 连续监测、记录引燃设施和火炬的工作状态(火炬气流量、火炬头温度、火种气流量、火种温度等)。

(6)循环水冷却系统

· 服务装置范围、冷却塔类型、循环水流量、运行时间、冷却水排放量、监测时间、监测浓度等。

(7)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系统

· 废水量、废水集输方式(密闭管道、沟渠)、废水处理设施密闭情况、敞开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等。

(8)治理设施运行信息

· 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的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具体参考第3部分中的“三、治理设施台账记录”要求。

(9)非正常工况

· 记录气化炉周期性开停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处理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 其他装置计划内检修和非计划启停,应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异常原因、应对措施等。